(2015)确民执字第004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卜先芝申请执行张卫东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先芝,刘英,张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444-3号申请执行人卜先芝,女,1979年7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英(刘艳红),女,1981年9月29日生。被执行人张卫东,男,1977年12月7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确民执字第00444-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月6日,在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刘艳红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鹏宇天下城9号楼2单元108号房。2016年1月22日,卜先芝以72559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刘艳红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鹏宇天下城9号楼2单元108号房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卜先芝所有。买受人卜先芝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刘根群审判员 张冬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