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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袁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易文根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文根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袁刑初字第491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文根,又名易国栋,男,1967年4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袁州区。2015年7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9月2日经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即日由袁州分局执行逮捕。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2015)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文根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文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间,被告人易文根对他人谎称其可以安排人去马来西亚建筑工地高薪打工,并提出报名去的人需收取每人1000元的押金。这消息迅速传开,被害人易某1、易某2、彭某1、程某、叶某等136人陆续报名,并将每人1000元的押金交给被告人(郑绍峰、刘纯生各交500元,肖凤文交2000元),被告人易文根共收取押金136000元后,将钱款用于治病、赌博、还账等花销,对出去打工时间一再往后推。至2015年7月24日,发觉被骗的被害人易某2、彭某1以带人到被告人易文根处报名为由约其在春台公园见面,后将被告人易文根抓获并报案。被告人易文根归案后,以收1000元退800元的方式退回了被告人易某2、彭某1、叶某等58人共计46400元的押金。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实其指控,被告人易文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易文根定罪处刑。被告人易文根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没有异议,对诈骗的人数及金额有异议,认为人数及金额都没有起诉书指控的这么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7月间,被告人易文根谎称其可以安排人去马来西亚建筑工地高薪务工,并提出报名去的人需收取每人1000元的押金。消息传开后,被害人易某1、易某2、彭某1、程某、叶某等几十人陆续找被告人易文根报名,被告人易文根共收取押金88000元,将钱款用于治病、赌博、还账等花销,当被害人询问出去务工时间时,被告人易文根一推再推。2015年7月24日,发觉受骗的被害人易某2、彭某1等人以带人到被告人易文根处报名为由约被告人易文根在春台公园见面,后将被告人易文根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被告人易文根归案后,以收1000元退800元的方式退回了被告人易某2、彭某1、叶某等58人的押金,共计46400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并经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易文根的供述及辩解:2014年阴历10月份左右,我到青龙大酒店十二楼去喝喜酒,碰到一个叫袁建春的人,听说我在国外打工,他问我去不去马来西亚,我就同意了,但是交了1000元押金给他。后来,我就跟一些也是做这个工作的朋友说了这个事情,这些人问我还需不需要人,我就打电话给袁建春,袁建春就要我负责这一块的事情。2014年阴历11月份陆续有人找我报名,交了押金。2015年阳历4月份左右的时候,袁建春给我打电话说这个事情搞不成,把钱和和护照都退还给我了。因为在这之前已经有七、八十个人报名并交了押金和护照,总共有七、八万元,但我只讲其中的28000元交给袁建春,剩下的押金我都没交给袁建春。由于我当时没有钱用,在我知道不能安排他们去马来西亚工作的情况下,我把袁建春退还给我的28000元给用掉了,赌博输了钱,身体也不好,我自己继续招人,名义还是介绍人去马来西亚打工赚取高薪,继续收取报名人的押金。从4月下旬到现在,我又收取了五、六十个人的押金,每个人收取一千元押金,只是少数几个人是只交500元押金。我但是承诺六、七月份就可以出发去马来西亚,但是我自己知道我根本安排不了他们去马来西亚。直到最近,交了押金的人打电话问我什么时候走,我就敷衍他们到时候通知,后来就有人要求退钱,还有人报了案,把我扭送过来。2、被害人易某2的陈述:2015年元月份,我听我舅爷说易国栋可以介绍去马来西亚打工,易国栋说需要交一千元押金办理护照。2015年2月18日我就交了1000元,同年的2月26日我们去办的护照,易国栋说2月份去马来西亚,后来一直推到7月底。后来彭某2打电话给他,以要介绍人去马来西亚为由,将易文根约到春台公园,我们要他退押金,他要我们写申请,交到公司里面去,我们让他现在退钱,他说现在没钱,然后我们就报警了。3、被害人彭某2的陈述:2015年过完元宵后,我屋场里杨某打电话跟我说,问我去不去马来西亚打工,但要交1000元押金,后来杨某说要我到青龙等他。随后杨某打电话叫易国栋过来,易国栋过来后,我把1000元交给他,他开了张收据。在四月份左右,我在家碰到杨某,问他什么时候去马来西亚,他说他问了易国栋要到五、六月份。后来,我怀疑易国栋骗我,在今天我就把易国栋约出来,在春台公园碰面,我就跟易国栋说要他把钱还给我,他说他没有拿,然后我就把他送到派出所来了。4、被害人程某的陈述:2014年阴历12月底,我听到朋友万炳云说他去马来西亚打工,但是要交1000元押金。2015年2月底我在青龙附近请易文根吃饭,但是我们去了13个人左右,每人都交了1000元押金给易文根,开了一张收据,把我们13个人的名字一起写在上面,易文根说7月初可以去马来西亚,收据是在易某1手里。后来我听万炳云说易文根被抓了。5、被害人易某1的陈述:农历2014年12月23日,我和熊春根碰到易某2,他问我去不去马来西亚,我猜可能是易国栋,然后我打电话给易国栋,问他还要不要人,要多少押金,他说每人1000元,我说我这里有三个人想去。后来今年阳历2月14日,易国栋就来了我家里,我给了他3000元押金,是我、陈新华、陈桂清三人的交的钱。我打电话给易国栋问他什么时候去马来西亚,他说报名的人不够,要我再叫几个人。然后我到村里叫了陈新华、陈桂清、钟生招、宋会华、翟贵生、袁友华、周金海、易晚生、彭烈彪、施益军、陈自容、赵子腾、万春牙、陈黎明、万炳元、陈启栋、罗贤文、苏平生、吴宗信、周某2、周波、李卫东、熊春根、苏某、易国纯、周某1、彭启生、胡某、程某、胡秋生包括我自己在内共31人。这些人的钱都是我带路,他们自己交给易国栋的,时间是从今年阳历年前到今年阳历6月份,大部分人都打了欠条。6、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2015年3月份,易某1打电话问我去不去马来西亚做泥工,但要交1000元押金,我就带着押金跟着易某1和同村的五、六个人一起到青龙桥见易国栋,吃饭的时候,我们每人把1000元押金交给了易国栋,易国栋说过完端午节就可以去,要是不去把1000元退回来。易国栋也给我们出具了一张收据,之后就带我们去办了护照,等了好久的消息都没出去务工。7、被害人苏某、周某2、胡某等人的陈述与被害人周某1陈述的被骗事实基本一致。8、被害人刘某的陈述:2014年农历12月,我在白鸽楼对面碰到杨辉祥和易文根,我就问易文根还要不要人去马来西亚,他说还要,而且要交1000元的押金,我当时就交了500元,过年之后又交了500元给他,后来就没听到易文根说什么时候去,然后就有人报警了,我就跟过来了。9、被害人杨某的陈述:2014年阴历11月底,我碰到杨辉祥,他说易文根可以带人出国务工,我就问易文根怎么去,他说要交1000元押金,还要办护照。第二天我就带了1000元的押金到了易文根那里,交给了易文根,他给我开了个收条。后来我问什么时候出去务工,他一推再推,然后我就意识到受骗了,我就找易文根退钱,他说要写个申请,2015年农历五月初三晚上七八点左右我就写了个申请,易文根就退了800元给我。10、被害人叶某的陈述:2015年1月份,我在春台公园碰到易文根,他问我出不出去马来西亚做事,但是要我交1000元押金给他,我就从取了1000元给他,他打了张收条给我。到了块过年的时候,我就问他到底什么时候去马来西亚,他又说要到六月份,后来我知道被骗了。11、被害人肖某、叶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二被害人的辨认,照片编号为7号(易文根)是收取其1000元押金的人。12、收条12张,证实易文根收到过易某2、苏某、汤福萍、汤运华、易某1、陈清华、陈桂清、袁友华、彭启生、苏平生、黄某以及易某1介绍来的另外21人各1000元押金,共计32000元。13、易文根诈骗案被害人名单一览表,证实经侦查机关统计,被告人易文根向58名被害人退还了46400元赃款。14、人口信息查询表,证实被告人易文根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文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文根诈骗金额为136000元,经查,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被告人易文根收取了58名被害人的押金58000元,退回46400元。另外被告人易文根出具了12张收条,总金额32000元,共计32人,其中有被害人易某2、黄某收到被告人易文根退回的800元,其余30人的被骗款项,被告人易文根未退回,故被告人易文根诈骗的金额应为88000元。被告人易文根当庭自愿认罪,并退还部分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易文根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文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袁 凯人民陪审员  周梅珍人民陪审员  周楚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