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双,赵阔,于成龙,徐永,王学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桥支公司城市营业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612号原告李振双。被告赵阔。被告于成龙。被告徐永。被告王学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桥支公司城市营业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振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双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伟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