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05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233号原告:马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助理审判员  张金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师丽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