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233号原告:马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助理审判员 张金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师丽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