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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144号原告向某某,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彭某某,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向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告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亮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小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