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勇与田本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田本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787号原告刘勇,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田本同,男,196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与被告田本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田本同名下17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桑培祥名下位于河南省宁陵县城关镇建设西路嘉苑城市花园19幢1单元501室房产一套(宁陵县房权证2014字第××号)及乔新颖名下的豫N×××××号现代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田本同名下17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桑培祥名下位于河南省宁陵县城关镇建设西路嘉苑城市花园19幢1单元501室房产一套(宁陵县房权证2014字第××号)。三、查封担保人乔新颖名下的豫N×××××号现代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殷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栾中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