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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古国书与谷喜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国书,谷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古国书,女,汉族,1970年12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克拉玛依市。被执行人谷喜明,男,汉族,1972年2月27日出生,西部钻探克拉玛依钻井公司50598钻井队员工,住克拉玛依市。申请执行人古国书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民一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谷喜明清偿债务46050元,并负担执行费59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谷喜明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谷喜明46641元银行存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用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包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