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周凤姣与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164号原告周凤姣与被告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奉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奉劳仲案字(2016)第2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凤姣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案件正在执行。被执行人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停止经营,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南山路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均设定有抵押,分别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但上述房产均被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待协调取得处置权后再行处置,处置成功后统一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周凤姣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月22日,被执行人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凤姣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工资47760元;本案执行费616元,由被执行人宁波市强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3执1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