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3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高培东与谭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培东,谭祥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3450号原告高培东,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陈光明,石狮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祥伟,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现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培东诉被告谭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欲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培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高培东负担。审 判 长 李美好代理审判员 梁秋芳人民陪审员 陈慧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