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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26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朱辉与胡红英、陈玉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辉,胡红英,陈玉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2611-1号原告朱辉。委托代理人胥中华,江苏泽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红英。被告陈玉慧。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辉与被告胡红英、陈玉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两被告下落不明,依法于2015年11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我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通知原告朱辉缴纳公告费用并催交,但原告未能按规定交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自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辉负担。审判长  陈青林审判员  瞿学林审判员  邵宝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爱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