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叶宝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叶宝有,钟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726行审1号申请人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长兰,主任。被申请人叶宝有,男,生于1988年5月,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钟兰英,女,生于1984年11月,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叶宝有之妻。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12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叶宝有、钟兰英作出安计生征决(2015)第120202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9120元,并于2015年5月12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安计生征决(2015)第120202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肖素莲代理审判员 徐海峰代理审判员 兰 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