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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叶宝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叶宝有,钟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726行审1号申请人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长兰,主任。被申请人叶宝有,男,生于1988年5月,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钟兰英,女,生于1984年11月,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叶宝有之妻。申请执行人安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12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叶宝有、钟兰英作出安计生征决(2015)第120202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9120元,并于2015年5月12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安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安计生征决(2015)第120202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肖素莲代理审判员  徐海峰代理审判员  兰 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