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丁育诉上海巴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育,上海巴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4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育,男,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居晓林,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易,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巴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法定代表人丁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颖,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育因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17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丁育以就其与被上诉人上海巴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案外人香港XX有限公司(HLIMITED)、A公司(BLIMITED)、丁钢有关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提起(2015)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S22号民事诉讼,现该案已中止审理,而该案的审理结果与本案的处理有直接关联,故申请中止本案审理。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懿欣代理审判员 潘俊秀审 判 员 翟从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