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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4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南京安特机电科技制造有限公司与太仓天宇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安特机电科技制造有限公司,太仓天宇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458-2号原告南京安特机电科技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同春。被告太仓天宇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飞。原告南京安特机电科技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天宇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南京安特机电科技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安特机电科技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财产保全费723元,合计1508元,由原告南京安特机电科技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登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