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重庆市巴南区景福宫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重庆市巴南区景福宫娱乐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108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杨洁,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小松,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市巴南区景福宫娱乐城,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102号8幢2-7至27、30至52、54至57号。法定代表人:钟荣平,合伙人。委托代理人:赵红,重庆市巴南区景福宫娱乐城合伙人。委托代理人:郑映霞,重庆市巴南区景福宫娱乐城合伙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重庆市巴南区景福宫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胡 进代理审判员 刘光英人民陪审员 费兴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赖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