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月民一初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雷江涛与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江涛,雷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1588号原告雷江涛,男,1976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委托代理人廖爱华,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芳,女,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江涛诉被告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江涛以与被告雷芳达成调解,被告雷芳已返还原告雷江涛的所有借款为由,于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雷江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江涛撤回对被告雷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元(已减半),由原告雷江涛承担。审判员  吴建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建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