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高陵县惠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耿学铭、党宝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陵县惠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耿学铭,党宝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高陵县惠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东方红路延伸段。法定代表人刘政慰。委托代理人史晨光,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耿学铭,居民。被执行人党宝珠,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陕高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耿学铭、党宝珠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其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耿学铭、党宝珠在高陵县文卫路小区共有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西房权证高字第××号、共字第20080704152-1,房屋坐落为高陵县文卫路小区六幢中单元四层东户)进行了评估,现依申请人高陵县惠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耿学铭、党宝珠共有的位于高陵县文卫路小区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西房权证高字第××号、共字第20080704152-1,房屋坐落为高陵县文卫路小区六幢中单元四层东户),保留价为人民币10.0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 建 民执 行 员 岳 锐 敏人民陪审员 王 向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党方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