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湖北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800号原告湖北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号*单元*楼*号。法定代表人王华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俊,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珊珊,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同上。被告李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大深。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原告湖北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伟业房产公司)诉被告李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业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伟业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俊、谢珊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侠的委托代理人李大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伟业房产公司诉称:2014年11月17日,李侠与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李侠购得我公司开发的位于江陵县××镇仙鹤××玉带××单元××室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为101.14平方米,单价为3065.06元/平方米,房屋总金额为31万元。双方约定签订购房合同时李侠向我公司一次性支付房款10万元,剩余房款由李侠与银行签订房屋按揭合同进行支付。由于李侠付首付款资金短缺,只向我公司付了35000元,双方协商后签订《延期付款承诺书》并约定:李侠向我公司借款65000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下欠的首付款65000元于2015年3月30日前交清。后,李侠接受了房屋并装修、入住,但未返还所借款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李侠偿还我公司借款65000元,并向我公司赔偿自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每日按借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13975元,并判令李侠继续按此方式支付违约金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由李侠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伟业房产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伟业房产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及法定代表人复印件。证明其身份信息。证据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李侠于签订购房合同之日一次性向伟业房产公司支付购房首付款10万元。证据三:收据。证明付款当天,李侠仅支付3.5万元。证据四:延期付款承诺书。证明李侠承诺于2015年3月30日前还清上述借款,逾期将承担违约责任。证据五:光碟及书面说明。证明电视台所播放的视频失实。被告李侠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庭审时辩称:欠款属实,但是房屋装修后出现问题,我认为是房屋质量瑕疵,我要求伟业房产公司进行赔偿,故没有按期归还欠款。被告李侠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光碟。证明伟业房产公司的房屋质量有瑕疵导致上潮,故没有按期还款。经庭审质证,被告李侠对原告伟业房产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无异议。对上述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李侠对原告伟业房产公司提交的证据五有异议,认为房屋质量有问题,并不是因为装修导致上潮。原告伟业房产公司对被告李侠提交的证据一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同时电视台不具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其报道失实。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即原告伟业房产公司提交的证据五(被告李侠提交的证据一),均是电视台对房屋受潮情况的报道,本院认为,房屋上潮与房屋质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应由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专业认定,电视台不具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因此对以上述两个证据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伟业房产公司与李侠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李侠购得伟业房产公司开发的位于江陵县××镇仙鹤××玉带××单元××室房屋一套,房屋总金额为31万元。合同签订时,李侠向伟业房产公司一次性支付房款10万元,剩余房款由李侠在7天内与银行签订房屋按揭合同进行支付。由于李侠首付款资金短缺,只向伟业房产公司付了35000元。同日,双方签订《延期付款承诺书》。李侠承诺:未付款65000元于2015年3月30日前全部交清;如在承诺期内不能如期付款,自约定最后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向伟业房产公司支付未付款的千分之一违约金。2014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承诺书》,李侠承诺:由于特殊情况申请提前收房装修,如果贷款由于个人原因造成不可放款,伟业房产公司有权收回房屋;本人一次性付房款21万元。2015年5月31日,李侠按揭贷款21万元,首付欠款65000元未付。遂引发本案纠纷。本院认为,伟业房产公司和李侠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侠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故伟业房产公司要求李侠给付下欠首付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下欠首付款性质认定的问题,本院认为,李侠要求部分首付款延期给付,并得到伟业房产公司的认可,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并没转换,未能形成借款形式的债权债务关系,房屋买卖首付款延期给付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关于李侠辩称的伟业房产公司没有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赔偿,故没有按期给付下欠的房屋首付款的理由,本院认为,李侠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房屋损坏的原因及损坏的价值,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侠支付下欠原告湖北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首付款65000元,并从2015年3月31日起按照65000元支付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至清偿之日止。上列具有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74元,减半收取887元,由被告李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账号:17×××3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业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