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25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汤丙南与傅金洪、陈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2517-1号申请执行人汤丙南,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傅金洪,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晓东,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汤丙南与被执行人傅金洪、陈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1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傅金洪、陈晓东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汤丙南支付借款480000元及利息282560元(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3年8月22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月22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060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22日),负担案件受理费5178.5元,本案申请执行费710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傅金洪、陈晓东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792899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傅金洪、陈晓东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