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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田海霞诉鞠连贵、李淑芹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海霞,鞠连贵,李淑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145号原告田海霞,女,汉族,无职业。被告鞠连贵,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李淑芹,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海霞诉被告鞠连贵、李淑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海霞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海霞负担。审判员  包哈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宏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