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田海霞诉鞠连贵、李淑芹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海霞,鞠连贵,李淑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145号原告田海霞,女,汉族,无职业。被告鞠连贵,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李淑芹,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海霞诉被告鞠连贵、李淑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海霞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田海霞负担。审判员 包哈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宏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