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恢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陈蕊与欧阳光曼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蕊,欧阳光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恢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陈蕊。被执行人欧阳光曼。申请执行人陈蕊与被执行人欧阳光曼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2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的款项,现已扣划至本院,申请人领取案件款,现申请人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5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