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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恢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陈蕊与欧阳光曼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蕊,欧阳光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恢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陈蕊。被执行人欧阳光曼。申请执行人陈蕊与被执行人欧阳光曼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2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的款项,现已扣划至本院,申请人领取案件款,现申请人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5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