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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溪执字第0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汤显成与竹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显成,竹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执字第00150-1号申请执行人汤显成,男,1954年2月2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625195402200017,汉族,湖北省竹溪县人,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城关镇老车站院内1单元401号。被执行人竹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竹溪县。法定代表人罗显意,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汤显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书申请执行竹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不履行行政强制执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矛盾较大,需暂缓执行作调解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院(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赵昌立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