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16执696刘某珍与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珍,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69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珍,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婚生子李某涛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的抚养费66000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价值6689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O一六年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