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黄贞辉与郑鑫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贞辉,郑鑫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635号原告黄贞辉,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民身份号码×××5972。委托代理人李庚、吴军,广东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鑫波,男,汉族,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1X。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贞辉诉被告郑鑫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贞辉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贞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贞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黄贞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桂 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耿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