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0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徐XX与陈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0652号原告徐某某,女,1970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陈某,男,197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某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X代理审判员 ���朱X人民陪审员 张 X X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X X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