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与王雪敏、李康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王雪敏,李康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18-1号申请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臧军,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培好,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雪敏。被执行人:李康虎。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0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雪敏、李康虎的银行存款贰万柒仟元整(¥27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红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