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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与王雪敏、李康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王雪敏,李康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18-1号申请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臧军,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培好,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雪敏。被执行人:李康虎。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0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雪敏、李康虎的银行存款贰万柒仟元整(¥27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红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