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雷万宏与云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万宏,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150-1号申请执行人雷万宏,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云峰,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内蒙古鄂尔多斯杭锦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云峰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01494元(其中执行标的198615元,执行费287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柳永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