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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81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童健飞与方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健飞,方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81民初62号原告:童健飞。被告:方春燕。原告童健飞与被告方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方春燕返还原告童健飞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3年10月18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春燕负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童健飞变更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方春燕返还原告童健飞借款本金112000元。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0月18日,被告方春燕以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童健飞借款1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方春燕向原告童健飞返还了借款38000元。被告方春燕怠于返还剩余借款本金,遂涉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方春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童健飞借款11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方春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柴先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程元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