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4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廉友与被告平泉县王土房乡山湾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友,平泉县王土房乡山湾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027号原告廉友,住平泉县。委托代理人郭建君,平泉县兴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泉县王土房乡山湾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本全,该村村主任。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廉友与被告平泉县王土房乡山湾子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廉友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廉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廉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廉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明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嘉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