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何晓凤与丁祖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凤,丁祖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349号原告:何晓凤,女,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邹奇,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祖顺,男,196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晓凤诉被告丁祖顺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晓凤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晓凤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晓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晓凤负担。审判员 吴玉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