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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青岛速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青岛中电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速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青岛中电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982号原告青岛速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王志峰,总经理。被告青岛中电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原告青岛速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电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6月开始合作国际运输代理业务,被告拖欠原告运费67061.79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并支付利息3353元。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又不交纳公告费,因此,本案属于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速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建波审 判 员  杨瑞国人民陪审员  刘晓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