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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天津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非利德信(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非利德信(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25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23号。法定代表人杨睿,总经理。被执行人非利德信(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公路157号。法定代表人李炫,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普天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非利德信(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12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鲁 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