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一初字第0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在德与王彩红、吴生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在德,王彩红,吴生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1369号原告:王在德,男,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杨登科,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彩红,女,汉族,住安庆市桐城市。被告:吴生彪,男,汉族,住合肥市西藏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雨润·香水百合20幢。组织机构代码X1045213-1。负责人:王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晖,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查玲莉,公司员工。原告王在德与被告王彩红、吴生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在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彩虹、吴生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在德撤回对被告王彩虹、吴生彪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