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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仁利与天津一商友谊股份有限公司友谊新天地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利,天津一商友谊股份有限公司友谊新天地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286号原告刘仁利。被告天津一商友谊股份有限公司友谊新天地广场,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滨江道208号。法定代表人苏诚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仁利与被告天津一商友谊股份有限公司友谊新天地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庭下达成协商并已解决完毕,故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马跃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