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南宁市绿洋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唐淑玲、苏少连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宁市绿洋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唐淑玲,苏少连,游万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民监1号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宁市绿洋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金浦路*号世纪商都****号。法定代表人:钟万红,该公司总经理。原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淑玲。原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少连。原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游万国。原再审申请人南宁市绿洋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再审被申请人唐淑玲、苏少连、游万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百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邦业代理审判员 韦荣龙代理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池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