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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法执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孟祥宇提取工资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启文,孟文霞,孟祥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法执字第201-1号申请执行人魏启文,男,197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李桥镇狮子口村三组。身份证号码412828197409213918。申请人孟文霞,女,汉族,1961年10月1日生。住新蔡县联社家属院。被执行人孟祥宇,男,汉族,1949年3月10日生。住驻马店人民银行家属院。身份证号码41280119490310001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新民二初字第06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孟祥宇在驻马店市人民银行工资收入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孟祥宇在驻马店市人民银行的工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保华审判员  赵 彧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栋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