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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宿州市安通货运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宿州市安通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财保10号申请人:张某。法定代理人:张小超,男,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宿州市安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北关汇源大道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胡昌喜。申请人张某因与被申请人宿州市安通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宿州市安通货运有限公司所有的皖11/105**号变形拖拉机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宿州市安通货运有限公司所有的皖XX号变形拖拉机一辆予以扣押。二、对担保人崔海峰在银行的存款XX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