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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301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张惠,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建强审 判 员  平建同人民陪审员  黄宝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华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