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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4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杨占宽和青海海之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宽,青海海之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1号原告杨占宽,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青海海之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海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杨占宽与被告青海海之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杨占宽于2016年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占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占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占宽承担。审判员  马元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翔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