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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8

案件名称

常巧云与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巧云,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0932号申请执行人常巧云。被执行人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定强,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常巧云与被执行人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1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巧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12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拆除西安市电子西街2号融侨馨苑小区19号楼北侧、17号楼西侧之沙坑及儿童游乐设施,并绿化原地,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后经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西安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上述设施自行拆除。因西安地区该季节气候寒冷原因,暂不适宜对该地进行绿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0932号案终结本次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彩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