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麦树明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树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州贝斯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915号原告麦树明,男,汉族,1988年9月2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被告广州贝斯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沙治国。本院受理的原告麦树明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州贝斯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麦树明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麦树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由原告麦树明负担。审 判 长 梁 俊 辉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颜伦灿(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