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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安阳市美丽家物业服务中心与张海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美丽家物业服务中心,张海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215号原告安阳市美丽家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蕾,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海清,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美丽家物业服务中心诉被告张海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美丽家物业服务中心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美丽家物业服务中心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美丽家物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美丽家物业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纪静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梦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