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2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李小璐与怀化市鹤城区天姿整形美容门诊部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璐,怀化市鹤城区天姿整形美容门诊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018号原告李小璐,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奇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天姿整形美容门诊部,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79号。负责人李雪梅。原告李小璐与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天姿整形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天姿门诊部)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璐的委托代理人张奇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姿门诊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璐诉称:原告系我国知名影视演员。2015年5月,原告获知,被告在其主办的网站“天姿整形美容”(域名:www.tzzxmr.com)中,擅自将原告肖像用于被告多种美容项目的商业宣传中。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照片,在该网站中明显位置标注有被告的企业名称、医疗项目介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将原告的照片置于大量文字内容中,容易使浏览网站的人对原告产生误解,误认为其与被告的医疗手术有关,涉嫌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原告毕业于北京美国英语语言学院,目前系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签约演员,曾出演《金太郎的幸福生活》、《AA制生活》、《当婆婆遇上妈》、《奋斗》、《私人订制》、《时光恋人》、《人在囧途》等知名影视剧。原告曾获华鼎奖最佳电视剧女主角、第13届釜山国际电影节新星奖、第1届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电影节最佳女演员、第2届“南方盛典”内地最具人气偶像、“2003巨星旋风超级盛典”内地最具风格突破创意女演员、第35届台湾电影金马奖最佳女主角等诸多演艺大奖,曾发行音乐专辑《东方美》、《我的淘气天使》,并应邀为欧诗漫护肤品、伊卡露诗化妆品、浪莎等知名产品担任代言人。据此,原告认为自己的肖像已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综上,被告的行为涉嫌同时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是对原告的极不尊重,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断开侵权网站链接;二、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致歉时间不少于30天;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65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维权成本等合理开支800元,共计85800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天姿门诊部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李小璐系我国国内影视演员,天姿门诊部系依法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天姿门诊部主办的网站“天姿整形美容”(首页网址为www.tzzxmr.com)的子页面上,载有《怀化鼻翼缩小术前后需要注意什么》一文,使用了李小璐的照片1张作为配图。该网站页面上方标有“怀化整形美容”的字样及联系电话等信息,该网站上并有相关美容项目的介绍、详细的联系方式等。另,在搜狗搜索框中搜索http://www.tzzxmr.com/a/zxzx/lkzx/xbzx/2012/0721/25869.html,弹出“下巴太短了应该怎么办?怀化天姿整形美容医院”的链接,点击该链接后显示《下巴太短了应该怎么办》一文,并有李小璐的照片1张作为配图,该照片右下角标有“天姿整形美容”的字样,该文下方载有来院路线、医院地址、咨询热线及天姿整形美容医院网站等信息。李小璐于2015年5月25日对上述证据进行了保全,支出公证费700元。现上述2篇文章中使用的李小璐的照片已删除。另,李小璐提交其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合约书所作的公证书1份,拟证明使用其肖像的费用标准。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公证书、发票、百度拷屏图片、网页材料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天姿门诊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名誉权,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天姿门诊部在其以对外进行诊疗业务宣传为主要内容的网站上,未经李小璐的同意即在其发布的文章中使用李小璐的照片作为配图,天姿门诊部的行为已构成对李小璐肖像权的侵犯,其应向李小璐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形式及数额由本院根据天姿门诊部的过错程度、侵权内容、侵权照片的大小、位置及李小璐的知名度等因素依法予以确定。另,使用配图的文章中未明确提及李小璐姓名,亦无任何文字描述足以使人误认为李小璐曾接受过天姿门诊部的相关整形或为其代言,并不足以致李小璐的社会评价受损,且李小璐未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于李小璐称天姿门诊部侵犯其名誉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小璐主张的维权成本,除公证费有相关发票外,其他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李小璐要求断开相关网站链接的诉讼请求,因相关链接中李小璐的照片已被删除,而相关文章中未提及李小璐姓名等信息,故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天姿整形美容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主办的网站首页(网址为www.tzzxmr.com)上对未经许可使用原告李小璐肖像一事刊登致歉声明(刊登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该致歉声明的内容及刊登位置须通过本院审查,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将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登载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天姿整形美容门诊部负担);二、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天姿整形美容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小璐经济损失三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公证费七百元;三、驳回原告李小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八元,由原告李小璐负担四百零七元(已交纳),由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天姿整形美容门诊部负担二百五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天姿整形美容门诊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聂 然人民陪审员 马宏新人民陪审员 乔国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