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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农民。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5)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又以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薇审判员  黄更审判员  李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