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与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祥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祥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彭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078号原告: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马运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翔,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法定代表人:姚广成,总经理。特别委托代理人:徐汝军、甄铁军,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祥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进,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伟,男,汉族,1978年7月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祥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彭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六安市方圆沥青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0330元减半收取101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6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 峰审 判 员  余学柱人民陪审员  李雪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