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一初字第03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任茂林与被告吕剑峰、陈克水、陈克彬关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茂林,吕剑峰,陈克水,陈克彬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3349号原告:任茂林,男。被告:吕剑峰,男。被告:陈克水,男。被告:陈克彬,男。原告任茂林与被告吕剑峰、陈克水、陈克彬关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吕剑峰、陈克水、陈克彬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任茂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吕剑峰、陈克水、陈克彬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玉荣、仁燕玲名下位于xxx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存秀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