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邓某与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邓某。被执行人覃某,农民。本院在执行邓某申请执行覃某关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覃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标的为10080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覃某的银行存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右民一初字第19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屈 宇审判员 凌积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