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梁冠中与祝嗣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冠中,祝嗣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号原告:梁冠中。被告:祝嗣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负责人:李某甲,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长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岳耀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冠中诉被告祝嗣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冠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冠中负担。审判员 韩道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