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11执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与河北乔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河北乔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6)川0411执保12号申请人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迤资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国,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北乔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四营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崔卫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北乔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河北乔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行泊头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存款980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从2016年1月22日至2017年1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梁炳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