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8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陈文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陈文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886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组织机构代码xxx。负责人:龙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和增翔,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康华光,广东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绪,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陈文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需要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陶香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