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勃执字第01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范振国与乌海市宏桥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振国,乌海市宏桥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01374号申请执行人范振国,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宏桥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淑芳,经理。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撖建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振国与被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宏桥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周期较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1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苗建军审判员 徐 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斯沛 搜索“”